长春师范类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来源:长春师范大学  时间:2020-11-02  作者:吉林成考网  浏览量:0

  长春师范大学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长春师范大学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明确各项开支标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依据长师校字〔2016〕213号文件中《长春师范大学财务管理制度》、《长春师范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来源于学校函授、业余等形式培养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费。

  第三条 经费支出包括课时费、实习(实践)费、毕业论文(设计)费、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费、专家讲座报告费、会议费、差旅费、教材费、资料费、印刷费、招生管理费、各类考试考务费、联合办学教学业务费等。

  第二章 收费与经费管理

  第四条 学校函授、业余等形式培养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学费收取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收取的学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校内办学的学费,由学校和各办学学院按比例进行分配,总额的80%划拨给办学学院,用于课时费、教学服务和其他办学成本支出,剩余经费用于支持学院事业发展,总额的20%由学校统筹使用;与各函授站联合办学的学费分配,按照签订协议执行。

  第三章 教学工作量核算与支出标准

  第六条 受上级部门委托组织的,以及其他形式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项考试,各项费用核算支出按照《长春师范大学学历教育考试及评审项目补助标准的通知》(长师校字〔2018〕214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任课教师由本校教师和外(返)聘教师组成。校内办学教师课时费原则上不超过120元/学时,由办学学院承担,不计入教师年度工作量;函授站聘请教师课时费用自行支付。

  第八条 校内办学其他教学工作量核算及支出参照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生网课费由函授站和校内办学学院,按照协议标准从学费提成部分支付给学校签约平台单位。

  第四章 其他办学成本支出标准

  第十条 教学会议的会务和差旅费用,各类教学文件的印制费用(含本、专科毕业证、学士学位证印制费用)、招生宣传、考试录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支出。

  第十一条 教学、实践、考核、学生活动等租赁会议室、教室、实验室、设备设施等费用,按市场价格据实支出。

  第十二条 按上级业务管理部门文件要求代收代缴的各种报名费、报考费、招生录取费等,按相关文件的要求代缴支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